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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king distribution
一、錄取標準:成績達下列錄取標準,經考(甄)選委員會審查通過者,予以錄取。

(一)共同科目:依共同科目總成績績序及考生自行選填志願,依序錄取。共同科目採電腦閱卷評分,其中有1科(含)以上為零分者,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,亦不予錄取。

(二)智力測驗: 100分/Ⅲ以上。

二、報考特種官科(專長類別)人員,若持有與報考專長類別相符之國家檢定專業乙級(含)以上或高、普考以上證照者,其共同科目達公告得選填預備軍官最低合格分數者,優先錄取預備軍官(由考選部及行政院勞委會主辦,於報名截止日期前獲取之證照者為限)。但具證照優先錄取之規定,不適用於報考一般官科者。前述證照應於報名時一併檢附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受驗。

三、符合前款優先錄取條件者,雖達其他官科錄取資格,不論選填志願官科次序,均以各該特種官科優先錄取。

四、當具備前述條件人數逾各該特種官科錄取員額,則按共同科目總分高低依序錄取,若分數相同者,以證照等級區分,證照等級較高者,優先錄取;如證照等級相同,則再依「共同科目」之「憲法與立國精神」、「國文」、「英文」、「計算機概論」學科次序之分數較高者錄取。

五、未具備證照及報考一般官科錄取最低分數相同人員,依「共同科目」之「憲法與立國精神」、「國文」、「英文」、「計算機概論」學科之次序,分數較高者錄取。

六、報考一般官科(憲兵、步兵、政戰),依成績績序,配合各軍種特定條件與需求員額,再依個人所填志願之順序辦理錄取。

七、錄取官科既經公布後,除因成績變更需修正外,均不得更改。

八、以就讀學程參加考選,獲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人員,如當年未能依參加考選之學程畢業學歷入營,註銷其錄取資格,不得以其他學程之畢業證書要求入營。

九、民國90年(含)以前考取預備軍官申請資格保留人員,如報名參加本年度考選,經錄取者,註銷其保留之資格,一律以本年度考取之官科入營。未錄取者,仍可以原錄取之官科申請當年度併入營。

十、凡考生成績績序未達預備軍官錄取標準(最低合格分數)之官科(專長類別),辦理減額(缺額)錄取,考選委員會不另辦理補錄取。

十一、各專長類別(官科)錄取人員名冊(含錄取通知、入營梯次),於民國97年5月14日函送各校及上網公告,並同時發布錄取新聞。

十二、成績核對處理措施:

(一)未經錄取之考生,經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,即依錄取官科辦理增額錄取,已公告錄取人員仍予以保留。

(二)公布錄取之考生經查核其總分增加,已達合於較高志願之錄取標準或總分核算減少,低於原已錄取官科標準,均按改正後之成績重新分發,考生不得異議。(經重新分發後,官科人員增加時,則以增額錄取,減少員額之官科不另辦理補錄取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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