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訓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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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ligibility criteria
(一)合於「體位區分標準」之常備役體位者。 (二)憲兵考(甄)選標準: 1身高:168至 185公分。 2體格指標值(BMI):19至28;計算公式為【體重(公斤)除以身高(公尺)平方】。 3視力:兩眼祼視各在0.2以上,並經矯正視力達1.0以上,且配鏡度數(含散光度數二分之一)各在四屈光度(400度)以內及無辨色力異常(色盲、色弱)者。 4曾經實施近視角膜手術(RK、ALK、PRK、LASIK)者,需實施1年以上,經體格檢查無後遺症者。 5無顏面傷殘(胎記、疤痕)、青蛙腿、扁平足、斷指、穿耳洞等明顯因素,及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(紋身)者。 (三)役男未參加徵兵體檢或經徵兵體檢、複檢後,體位暫時難以判定者,可先行參加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,至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時,體位判等經檢查符合「常備役體位」者(不含難判體位及依「體位區分標準」第6條規定視為常備役乙等體位),始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。 二、目前就讀學校期間未曾犯有大過以上處分者(以學期為計算單位,可功過相抵)。 三、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(計算方式:大學採計4個學期;二專日間部採計第1學年;二專夜間部修業年限為2年者採計第1學年;二專夜間部修業年限為3年者採計第1、2學年;五專採計第3、4學年。每學期成績均需達60分以上)。上述軍訓成績在報名期間,未達標準者,應於離校前修習合格;未合格者,如經錄取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,註銷其錄取資格。 四、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(含緩刑及易科罰金),或受保安處分、感訓處分、強制戒治、觀察勒戒裁判確定者,不得報考。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 五、依據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暨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」規定,凡大陸來臺、 民國86年7月1日以後香港來臺及民國88年12月20日以後澳門來臺者,必須分別在臺設籍滿20年、10年以上。 六、同時具外國國籍者可先參加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(甄)選,惟經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後,應於入營前依國籍法第廿條放棄外國國籍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入營報到。未放棄外國國籍者,註銷其預備軍、士官錄取資格。 七、參加考選人員之報考學程、軍訓成績及懲處紀錄,經各大專校院審查報考資格合格後,即可先行參加考選。前述項次一、四、五之資格標準,將於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前完成查核,經查核符合資格標準者,始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。 八、不合前述資格標準人員,如在入營前或受基礎教育期間察覺,即予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及退訓,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。 瀏覽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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